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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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35 條
期貨商接受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時,其執行程序不得優於其他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