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35 條
期貨商接受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時,其執行程序不得優於其他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