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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36 條
期貨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存證。

期貨商以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傳輸買賣委託書內容時,應將所傳輸內容存檔備查。

前二項之錄音及傳輸內容至少應保存一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