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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40 條
期貨商對不同客戶所為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則進行分配。

期貨商為前項之分配時,不得對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作較其他客戶有利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