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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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44 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所收付之款項應以新臺幣或該結算機構所接受之外幣為之。
前項款項之收付,應透過客戶保證金專戶辦理之,該專戶內所有款項之提取作業應以轉帳方式辦理,同時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經委託人授權代辦結匯手續者,於辦理結匯時,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