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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45 條
期貨商對客戶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存款或有價證券,不得進行透支、設定擔保或他項權利,且不得挪用為其他客戶保證金、權利金、結算交割費用、佣金、手續費或不足款項之代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