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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46 條
期貨商於期貨交易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訂定之保證金外,依客戶之信用狀況及其從事之交易性質,得另加收保證金。

期貨交易保證金之額度經調整時,期貨商應通知期貨交易人依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