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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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47 條
國內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之繳交,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為之。
國外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之繳交,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以現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