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條
期貨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送交期貨交易人,一份由期貨商保存。
前項對帳單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人姓名及帳號。
二、當月所有成交交易之種類、數量、單價、日期。
三、當月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交付明細。
四、期貨交易人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存款與有價證券之提存情形、月底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
五、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明細、總額、交割月份。
六、交易手續、稅捐之明細及總數。
七、交易盈虧之明細及總數。
八、其他有關期貨交易之事項。
期貨商應保存對帳單二年,其資料得以媒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