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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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53 條
期貨商經營自營業務,應注意勿損及公正價格之形成及其營運之健全性,並不得利用業務關係得知之訊息,對其客戶有足致損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