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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11年12月22日)
第 57-1 條
期貨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本規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