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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08年06月24日)
第 20 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該季之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形,報本會備查。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並就其部門及人員擬具績效評估及考核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