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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08年06月24日)
第 26 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設業務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其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該期貨結算機構之結算會員。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掌,應報本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