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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08年06月24日)
第 30 條
期貨結算機構對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結算機構所為結算、交割;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
一、違反法令或經本會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二、違反期貨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結算、交割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依前項規定對結算會員予以除名者,應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