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人員 ( 108年06月24日)
第 32 條
期貨結算機構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撫卹等事項,應擬訂人事管理辦法,申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期貨結算機構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辦法所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