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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人員 ( 108年06月24日)
第 38 條
期貨結算機構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結算會員、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