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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人員 ( 108年06月24日)
第 39 條
期貨結算機構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期貨結算機構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