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條
期貨結算機構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交易。
二、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與業務有關人員有款項借貸情事。
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五、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未行迴避。
六、辦理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保證金與權利金作業及監視,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七、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期貨結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不得有前項之行為。
董事、監察人或各委員會委員為法人者,第一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