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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人員 ( 108年06月24日)
第 41 條
期貨結算機構之業務人員,於期貨結算機構營業處所執行營業行為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佩帶期貨結算機構所核發之識別證;非經登記期貨結算機構業務人員,不得執行第四條所定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