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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08年06月24日)
第 42 條
期貨結算機構或期貨結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通知期貨結算機構對違反之人員另為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