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08年06月24日)
第 43 條
期貨結算機構許可證照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檢具有關書件各二份,向本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照,並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換發證照若為辦理增資,應按實際增加資本金額四千分之一計算,繳交證照費;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繳交。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免繳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