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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104年01月06日)
第 18 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期貨交易所或本會指定機構申報上月份業務量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