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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104年01月06日)
第 20 條
委任期貨商不得以委任契約或其他任何方式與期貨交易輔助人約定,由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為執行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業務外之其他任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