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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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104年01月06日)
第 21 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不得於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但證券商依期貨商設置標準有關之規定,申請兼營期貨自營業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