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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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104年01月06日)
第 25 條
本會、期貨交易所或本會指定之機構得對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
期貨交易輔助人對於前項之查核,應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