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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 五 章 附則 ( 103年05月29日)
第 27 條
期貨經理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並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其申請以改制後之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具備之條件、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相關程序,應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