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期貨顧問事業為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二、隱匿重要事實,有致人誤信之虞。
三、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四、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五、於廣告中未平衡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及不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之內容。
六、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七、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八、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或有欺罔相對人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