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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109年10月26日)
第 17 條
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

期貨顧問事業對於前項之查核,應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