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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二 節 人員 ( 109年10月26日)
第 20 條
從事第四條各款業務之業務員,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