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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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二 節 人員
( 109年10月26日)
第 22 條
前條所稱證券機構,係指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證券服務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機構,係指本法所稱之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同業公會、槓桿交易商及期貨服務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