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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0月26日)
第 6 條
期貨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送交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申報之:
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二、期貨顧問事業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期貨顧問事業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
三、負責人或業務員有第十九條所定之情事。
四、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有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命令之行為。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事項,公司應事先申報;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公司應於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報同業公會。

本規則所稱營業日係指國內期貨市場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