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條
期貨商應依下列規定,說明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及自期貨商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與總經理回任期貨商顧問之酬金及相關資訊:
(一)期貨商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金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得採彙總方式。
(二)期貨商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酬金。但最近年度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或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三)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四)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五)期貨商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但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六)上市上櫃期貨商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財務報表發布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七)上市上櫃期貨商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上市上櫃期貨商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百分之十以上,且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九)上市上櫃期貨商最近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並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且平均每位董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百分之十並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十)上市上櫃期貨商有第二目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
三、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四、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三)列明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包括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及處分內容。
五、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六、資通安全管理:
(一)敘明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七、本條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