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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四 章 個體財務報告 ( 113年01月24日)
第 27 條
期貨商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規定一致。

個體財務報告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第 28 條
期貨商編製個體財務報告,得免編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所規範之部門資訊。

第 29 條
期貨商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如下:
一、資產、負債項目明細表: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
(四)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
(五)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自有資金明細表。
(七)期貨交易保證金-有價證券明細表。
(八)客戶保證金專戶餘額明細表。
(九)客戶保證金專戶-銀行存款明細表。
(十)客戶保證金專戶-有價證券明細表。
二、損益項目明細表:
(一)衍生工具利益(損失)明細表。
(二)期貨佣金支出明細表。
(三)員工福利、折舊、攤銷及其他營業費用明細表。
(四)財務成本明細表。
(五)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明細表。
(六)其他利益及損失明細表。

前項第一款所列資產、負債項目明細表,公司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第 30 條
期貨商應依下列規定,說明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及自期貨商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與總經理回任期貨商顧問之酬金及相關資訊:
(一)期貨商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金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得採彙總方式。
(二)期貨商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酬金。但最近年度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或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三)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四)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五)期貨商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但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六)上市上櫃期貨商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財務報表發布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七)上市上櫃期貨商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上市上櫃期貨商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百分之十以上,且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九)上市上櫃期貨商最近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並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且平均每位董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百分之十並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十)上市上櫃期貨商有第二目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
三、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四、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三)列明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包括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及處分內容。
五、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六、資通安全管理:
(一)敘明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七、本條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第 31 條
期貨商應揭露下列財務概況: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查核意見。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特殊規定之比率,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三、期貨商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三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第 32 條
期貨商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期貨商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投資計畫。
六、風險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度終了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利率、匯率變動、通貨膨脹對期貨商損益之影響及未來因應措施。
(二)從事高風險、高槓桿投資、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政策、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及未來因應措施。
(三)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期貨商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科技改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及產業變化對期貨商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期貨商形象改變對企業危機管理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六)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對期貨商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經營權之改變對期貨商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

第 33 條
期貨商應揭露下列有關簽證會計師之資訊:
一、公費資訊: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所稱審計公費係指期貨商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之公費。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更換會計師資訊:期貨商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三)期貨商應就第一目及前目之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期貨商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三、期貨商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第 34 條
期貨商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