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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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四 章 個體財務報告
( 113年01月24日)
第 34 條
期貨商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