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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五 章 自律機構 ( 112年06月28日)
第 87 條
同業公會為發揮自律功能及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發展,得向其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經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其種類及費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