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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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五 章 自律機構
( 112年06月28日)
第 90 條
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