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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五 章 自律機構 ( 112年06月28日)
第 91 條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