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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14日)
第 2-1 條
本會得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第二十七條之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並訂定第五十八條書件格式。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會委託受理前項案件,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本辦法所定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情形者,本會得命受託機構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