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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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設立許可
( 95年06月27日)
第 6 條
經營櫃檯買賣事業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
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住址及出資金額。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第二款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有價證券及其他金融商品櫃檯買賣之規範事項。
二、事業內部組織與內部會計控制事項。
三、櫃檯買賣之電腦規劃事項。
四、其他有關業務經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