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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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
( 104年11月02日)
第 32 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借貸契約。
前項借貸契約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交易與確認方式。
二、交易確認書件應記載事項。
三、借貸期間。
四、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借券費率。
五、返還方式及提前返還條件。
六、擔保品之種類、更換、比率及維持率計算。
七、標的證券及擔保品移轉或交付方式。
八、現金擔保品利息之計算與給付。
九、權益補償與違約之處理。
十、客戶資料之處理。
十一、終止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