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期貨信託事業之設置
( 106年10月06日)
第 11 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