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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期貨信託事業之設置 ( 106年10月06日)
第 11 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