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2月18日)
第 13 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股東為法人者,指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ㄧ所定關係企業關係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