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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2月18日)
第 16 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於從事期貨信託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之行為,視為該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