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2月18日)
第 16 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於從事期貨信託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之行為,視為該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