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4 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其他業務員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前項人員不得有本法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所定之行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並不得有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二款所定禁止之行為,及不得代理他人從事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買賣。
第一項之人員對於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第一項人員執行業務,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令或契約規定事業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非業務員之其他從業人員除不得有第二項情事外,亦不得執行業務員職務或代理業務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