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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2月18日)
第 6 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同業公會等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期貨信託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經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期貨相關機構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