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人員
( 111年02月18日)
第 60 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購其所屬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制。
前項最低持有期間,除主管機關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為一個月,並自下列期日起算:
一、新募集基金為基金成立日。
二、已成立基金為每筆申購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