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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人員 ( 111年02月18日)
第 61 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對健全期貨信託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信託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四、熱心公益,發揮團隊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五、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