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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02月18日)
第 64-1 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期貨信託事業不符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