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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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2月18日)
第 8 條
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公司章程。
三、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四、解散或合併。
五、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七、變更資本額。
八、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