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十 章 受益人會議 ( 108年07月01日)
第 98 條
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期貨信託,不適用之。

信託業法第二十一條,於基金保管機構,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