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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二 節 人員 ( 103年05月29日)
第 23 條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三條之二、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之一、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槓桿交易商準用之。